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以“综合说”即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以及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计算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数额是比较合理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也是这样认定的。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各个盗窃犯所盗窃的盗窃的数额都是在他组织、策划成指挥下所取得的,就应要首要分子对全部盗窃数额负责。当然,某一盗窃犯盗窃了不在首要分子计划之内的东西,就不能要求首要分子对超出其故意之外的数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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