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检索已经公布生效的多份判决书发现,大部分法院均倾向于认定该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婚前由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在无特别约定或书面声明的情形下,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共有更符合立法者的初衷和社会常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