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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否要求维修

1.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并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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