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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要如何解决

金** 江西-赣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23 18:13:39 477人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质保金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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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若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质保金也遵循此原则处理。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一般会获支持,这体现了对实际施工成果的认可。
(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丧失请求参照合同价款折价补偿的权利,质保金应返还给发包人,因为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
(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质保金会根据修复费用情况进行相应扣除或返还,以平衡双方利益。

提醒: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质保金处理复杂,不同验收结果处理方式不同。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人士,以合理确定质保金处理方式。

2026-01-23 20: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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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质保金也按此原则处理,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通常获支持。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质保金返还发包人。
(三)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质保金根据修复费用情况相应扣除或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6-01-23 19: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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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质保金处理依情况而定。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质保金也按此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通常获支持。
2.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获折价补偿,质保金返还发包人。
3.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质保金根据费用情况扣除或返还。要结合验收结果和双方过错确定处理方式。

2026-01-23 19:0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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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质保金处理依工程验收情况而定。验收合格,质保金参照合同价款约定处理;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质保金返还发包人;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质保金根据修复费用扣除或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遵循折价补偿原则。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具备相应价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质保金也按此原则处理,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通常会获支持。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说明工程未达使用要求,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质保金应返还发包人。而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质保金会根据修复费用情况合理扣除或返还。在实际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质保金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工程验收结果、双方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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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质保金处理要依据工程验收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若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质保金也按此原则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质保金通常会获支持。
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价款约定折价补偿,质保金应返还发包人。
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质保金根据修复费用情况相应扣除或返还。

解决措施和建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质保金处理条款。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工程质量,降低验收不合格风险。出现验收问题时,双方应积极协商,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质保金。

2026-01-23 18:14:35 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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