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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要怎么去处理

赵* 天津-武清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23 15:42:31 497人阅读

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要怎么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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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先尝试协议补充付款时间,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商确定付款时间,保障双方权益。
(2)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时间,这种方式能结合合同整体和行业惯例来明确付款时间。
(3)若仍无法确定,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些规定为不同情形下确定付款时间提供了明确指引。
(4)若发包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承包方可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以此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提醒:建设工程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双方应尽量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若出现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3 22: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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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先尝试协议补充付款时间,明确具体付款日期和方式。
(二)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时间。
(三)若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四)若发包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承包方可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26-01-23 20:3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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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没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协商补充付款时间。
2.协商不成,就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若还不能确定,工程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是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价款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4.发包方逾期付款,承包方可要求其担责,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2026-01-23 18: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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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时间,可协议补充,无法补充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按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起诉时间确定应付款时间,发包方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中,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先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明确付款时间。若协商无果,就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判断。若还是无法确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若发包方未按这些时间付款,承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这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建设工程领域的付款秩序。如果在建设工程付款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17:2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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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时间有相应处理方式。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先协议补充付款时间;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发包方若未按上述时间付款,承包方可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2.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双方应积极协商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时间。
3.承包方要注意保留建设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3 17:21: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却缺少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又如《招投标法》虽出台已久,但尚无实施办法,严格操作仍有困难。再如我国《刑法》缺少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致使恶意拖欠行为一再得逞。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压力。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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