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
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
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
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