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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使用证有几个名字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有几个名字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1 09:41:34
已帮助134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有几个名字
我国的
土地使用证
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
土地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土地使用证上不能办理多个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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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使用证有几个名字
沈启亮
问题:94年承包土地的时候,因为承包人没钱,就让我爸去包,但是他拿钱去交承包费的时候名字没改成我爸的,后面二十几年每年的承包费用都是我爸在交,村里都有底账,08年村里说放宅基地,让把那块土地买下来,我爸就花了两万块钱买下来,现在他说是他包的,非要我们给他,但也不愿意出钱,还偷偷把地里的树给卖了,这个可以起诉他吗
你好当然可以如果证据确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临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对于土地的使用,不是说谁想进行使用就可以随便使用的,必须要经过正规、合法的手续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进行使用,因此临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首先要先向当地的国土局进行审请登记,然后再经过他们审核调查,最后才来决定给你颁发土地使用证,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使用证上有名字吗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3、备注。4、变更记事。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房产证和土地证不是一个名字应该怎么办
1、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根据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2、认为土地证登记的名字错误,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更正,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对其他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影响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对其他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影响是,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双方当事人是明知的,因地价上涨等原因而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想问一下针对我国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买卖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合法的,土地是拥有人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也是需要有法律的认可。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
张颖
问题:土地纠纷,土地确权本是俺爸的名字,卖地的时候钱却被按爷爷领走了
具体看这个钱是什么性质的,以协议为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算行政许可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管理局对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而确认,如果与权利有关,则是确权行为。赋权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或者赋予其原来没有的权利。而确权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加以确认。《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哪几种方式?年限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四种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由国家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项目情况确定或与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应当低于或等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家征地的时候应当给予补偿,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可能会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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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05:30:19
您好说明是哪个手指以及节数
问题:手指骨拆了,能评估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9 09:44:03
你可以找政府部门管制
问题:农村违建属于哪个部门处理?
陈瑶律师
2024-05-29 09:28:21
您好,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徐荷高速土地征收时自留田的土地性质?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张滢钰律师
2024-05-28 09:15:05
不可以强推,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问题:我能强行拆除我地上的建筑物吗,他不想给地也不想给钱,现在换的地占了,他在地上盖的鸡舍,很多年前我和我老叔家换地?
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5-25 20:59:35
不可以强制性签字,可以拒绝。
问题:失地保险名额让签自愿放弃合法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5 16:15:35
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
陈瑶律师
2024-05-24 19:46:39
你好,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高建占地亩数哪方测量为准?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2 19:26:45
您好,您是被政府征用水田了?
问题:我想查一下国家分给个人的水田公家占用多少钱一亩?
张薇律师
2024-05-22 13:47:40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有了宅基地后再向相关规划部门申请建房
问题:沛县乡下没有自建房,申请需要什么?
张薇律师
2024-05-22 13:53:50
可以的,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补偿的
问题:我想问农村抢荒地国家争收有培常吗?
陈瑶律师
2024-05-29 09:28:21
您好,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徐荷高速土地征收时自留田的土地性质?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2 19:26:45
您好,您是被政府征用水田了?
问题:我想查一下国家分给个人的水田公家占用多少钱一亩?
张薇律师
2024-05-22 13:53:50
可以的,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补偿的
问题:我想问农村抢荒地国家争收有培常吗?
陈瑶律师
2024-05-24 19:46:39
你好,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问题:高建占地亩数哪方测量为准?
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05:30:19
您好说明是哪个手指以及节数
问题:手指骨拆了,能评估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9 09:44:03
你可以找政府部门管制
问题:农村违建属于哪个部门处理?
张滢钰律师
2024-05-28 09:15:05
不可以强推,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问题:我能强行拆除我地上的建筑物吗,他不想给地也不想给钱,现在换的地占了,他在地上盖的鸡舍,很多年前我和我老叔家换地?
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05-25 20:59:35
不可以强制性签字,可以拒绝。
问题:失地保险名额让签自愿放弃合法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05-25 16:15:35
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
张薇律师
2024-05-22 13:47:40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有了宅基地后再向相关规划部门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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