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状况方面,仔细核实当事人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等,了解其资金储备、负债情况以及资金流入稳定性。若发现资金严重短缺、负债过高且无稳定资金流入用于履约,可初步认定无履行合同能力。
(二)生产能力方面,实地考察当事人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和原材料供应渠道。若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原材料供应不稳定,无法按时按质生产出合同约定产品,可认定缺乏履约能力。
(三)人员配备方面,查看当事人的人员名单、资质证书等,评估其专业人员数量和素质。若专业人员不足或素质不达标,可认定无履约能力。
(四)过往合同履行情况方面,收集当事人过往类似合同的履行记录,若存在多次违约或无法完成合同的情况,可作为无履约能力的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