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
仲裁解决。
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
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
民间纠纷调解,包括
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
诉讼。即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
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
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
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
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
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
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
动迁而建造的配套
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
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
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
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
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
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
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
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