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违约专题 > 请问一下关于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请问一下关于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