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避免赔偿范围不合理扩大,维护交易公平,主要包括可预见性、减损、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以可预见为限。这要求在确定赔偿额时充分考量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认知。
2.减损规则:违约发生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索赔,且守约方因防损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应积极应对违约,降低损失。
3.损益相抵规则: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需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避免守约方双重获利。
4.过失相抵规则:若守约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相应减少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的原则。
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赔偿范围,增强可预见性。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留相关费用凭证。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依据上述规则合理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