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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什么呢

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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