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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侵权的条件包含什么

宋* 江苏-南通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2.02 14:18:31 359人阅读

构成共同侵权的条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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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侵权须主体为二人以上,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共同过错,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且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1.明确主体范围,涵盖多种主体类型,为侵权认定提供基础,避免遗漏可能的侵权方。
2.共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要求在判定时需综合考量各行为人主观心态,准确界定责任。
3.侵权行为相互关联形成统一致损原因,这提示在调查时要全面分析各行为间的联系。
4.造成损害后果且有因果关系是关键,需通过专业鉴定等手段确定因果关系,确保责任认定准确。在处理共同侵权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综合判断,以准确界定责任。

2026-02-02 19: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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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侵权主体呈现多样性。涵盖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这些主体数量在二人以上是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

(2)共同过错分为不同情形。共同故意是多个侵权人有一致的意图追求损害结果;共同过失则是侵权人因疏忽等没能预见或轻信可避免损害。

(3)侵权行为需相互关联。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结合成统一的致损原因。

(4)要有损害后果及因果联系。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有不同认定标准,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8:1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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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主体数量:判断参与侵权的是否为二人以上,涵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分析过错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即大家一起追求损害结果;或者共同过失,也就是都该预见损害却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三)审查侵权行为:确定多个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相互关联形成统一致损原因。
(四)核实损害后果:看是否有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2 17: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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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求:需二人或以上,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过错要件:存在共同过错,可能是共同故意,即一起追求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共同过失,该预见却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3.行为表现:多个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相互关联成致损原因。
4.损害后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026-02-02 15:3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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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构成共同侵权需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且相互关联成统一致损原因,造成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主体上,涵盖了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多个个体或组织。共同过错方面,无论是共同故意追求损害结果,还是共同过失下的疏忽等情况,都符合条件。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成为导致损害的统一原因,并且最终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遇到可能涉及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14:27: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2、本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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