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
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
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
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
执行费。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
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
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
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
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
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