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持续期限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不同规定,且无绝对固定时长,需依具体案情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在十日以内决定,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2.审判阶段,速裁程序案件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十五日;简易程序案件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三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公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同时,应加强对案件的分类管理,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