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注册名称要求有: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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