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后,可通过收集证据、提出执行异议、进行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要求实际股东担责等方式处理。
2.具体措施如下:
-收集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的证据,像代持股协议、代持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以此证明自身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明自己挂名股东身份,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会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举证说明挂名情况。
-要求实际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承担责任遭受损失,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法律分析:
(1)挂名股东被列为被执行人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代持股协议是直接证明挂名关系的关键文件,沟通记录能反映双方关于代持的真实意思,资金往来凭证可表明未实际参与出资等股东行为,以此证明自身不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明确表明挂名身份,请求法院判定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会对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
(3)若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之诉是后续途径。在诉讼中继续举证,强化挂名情况的证明。
(4)挂名股东可要求实际股东担责。因承担责任产生损失,可依代持股协议追偿。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一)收集证据
挂名股东需收集证明自己是挂名身份的证据,像与实际股东的代持股协议、代持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以此证明自己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提出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确表明自己是挂名股东,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会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执行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在诉讼中进一步举证说明挂名情况。
(四)要求实际股东担责
若因承担责任产生损失,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收集证据:收集代持股协议、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2.提出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自己的挂名股东身份,不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会审查并裁定。若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举证。
3.要求担责:要求实际股东承担责任,若因挂名产生损失,可依代持股协议追偿。
结论:
挂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后,可收集证据证明挂名身份,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则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还能要求实际股东担责及追偿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挂名股东并非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收集代持股协议、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可证明其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挂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法院会依法审查并裁定。若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能为挂名股东提供进一步的司法救济。同时,依据代持股协议,挂名股东在承担责任遭受损失后,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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