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按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二)未约定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事由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