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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