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4、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5、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6、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7、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8、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不再另行支付其他奖励费用。
9、各县市区在支付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