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交强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或者和解解决合同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强险就是强制性保险、强制保险即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实行强制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