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间知晓出租人无出租权限
1.要求出租人出示有权出租证明,若无法提供,可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已付租金、押金以及重新找房的合理费用。
2.若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影响使用收益,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二)签订合同前发现出租人无权限,不应签订合同。
(三)已签订且未实际履行,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