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间知晓出租人无出租权限
1.要求出租人出示有权出租证明,若无法提供,可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已付租金、押金以及重新找房的合理费用。
2.若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影响使用收益,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二)签订合同前发现出租人无权限,不应签订合同。
(三)已签订且未实际履行,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租赁期间发现出租人无出租权限,可要求其出示证明,无法提供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担责赔偿,如返还租金、押金及找房费用。
2.第三人主张房屋权利影响使用收益,可要求减租或免租。
3.签合同前发现无权限,不应签合同;已签未履行,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结论:
承租人面对无出租权限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知晓可要求其出示证明,无法提供则可解除合同并索赔;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使用收益可减租或免租;签订合同前发现不应签,已签未履行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应拥有合法的出租权限。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出示有权出租证明是合理合法的。若出租人无法提供,这表明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已付租金、押金以及重新找房的合理费用。当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时,这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而在签订合同前发现出租人无权限却仍签订,后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已签订且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因主体权限问题可被主张无效,出租人应返还已支付款项。如果您在租赁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当遇到出租人无出租权限的情况,承租人应根据不同阶段采取相应措施。若在租赁期间发现,可要求出租人出示有权出租证明,若其无法提供,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已付租金、押金以及重新找房的合理费用。若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影响使用收益,承租人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
2.若在签订合同前就发现出租人无权限,不应签订合同。若已签订但未实际履行,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款项。
3.建议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实出租人的权限,要求查看相关证明文件。租赁期间保持警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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