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解除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同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担保物权方面:债权人若因解除合同涉及担保物处置而主张优先受偿权,要保证担保物权合法有效设立,像抵押权已登记、质权已交付,并且债权已到清偿期却未获清偿,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