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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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