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时效通常是 30 天,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 30 天的期限内,申请人得赶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要是没做的话,那保全申请就不管用。
要是情况特别紧急,非得在 30 天之前就采取保全措施,只要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是可以把期限缩短的,但最短也不能少于 5 天。
另外,申请人要是在保全期限届满后的 30 天内,既没去起诉,也没申请仲裁,那人民法院就得把保全给解除掉。
这些财产保全的时效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防止保全措施被乱用,这样才能让司法程序既公正又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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