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的客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