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如果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了,这些内容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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