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等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指患者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及身体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则指因利益损害导致的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而精神损害则指的是患者因身体或隐私等受到侵害产生的精神痛苦等,对于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当列入损害后果,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患者的赔偿标准也基本趋于一致,患者损失的计算标准得到了统一,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对于医疗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依据条例的规定,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才可能获得部分赔偿,而该赔偿却是少之又少,明显违背法理和显示公平的。《侵权责任法》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对于患者的损失赔偿标准有了统一的规定,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都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为合理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