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同居期间,反诉人对被反诉人尽到了较多的照顾义务。虽然被反诉人脾气急躁,争强好胜,有时甚至蛮不讲理,但由于反诉人年龄与被反诉人相比相差较大,考虑到她年轻不懂事,因此处处对其作出让步。同时,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并对外以夫妻相称,虽未办理
结婚登记,但家人、朋友和社会上的其他熟人甚至我们自己都认为我们就是夫妻关系。因此,出于对被反诉人的信任,反诉人对被反诉人言听计从,并将双方所有共同收入全部交给被反诉人管理,用于家庭生活和投资等。以上是对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刑事反诉状的回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