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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6 23:39:04 已帮助43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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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针对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4.1.1 劳务分包商在选用之前,工程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劳务分包商进行评价,连续合作超过一年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4.1.2 按公司管理范围的划分,工程部门负责劳务分包商的评价;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工程部门组织本单位劳务分包商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施工管理部一份,由施工管理部定期公布合格劳务分包商清单(R-02)。

  ……

  劳务分包商的管理

  4. 5. 1 区域公司如使用未经充分评审、招标选择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队伍人员素质低下、管理能力差、无履约能力、对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 5. 2 使用分包商应在合格分包商中选择;条件具备的工程项目提倡按专业工种选用分包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专业队伍必须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选用或队伍本身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使用“四无”队伍(即:无资质、无营业执照、无法人或委托法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私招乱雇“马路队伍”,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和形成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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