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调低这方面,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但也并非绝对。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设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即便合同中有不得调低的约定,可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后发现违约金确实过高,或违背公平原则等,依然可能进行调整。
从合同双方角度讲,此约定主要是对违约风险的事先防范与威慑。
然而,司法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拥有自由裁量权,会全面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
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应尽量合理设定违约金数额,防止因数额过高而面临被调整的风险,以保障合同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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