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没签劳动合同欠工资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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