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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离婚诉讼之管辖确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具体管辖确定规则详见法律适用指引部分。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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