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后通常还能要求违约金。
工程结算主要是明确工程价款等相关事宜,但要是在工程建设期间有一方违约,那另一方的违约索赔权并不会因结算而消失。
从法律层面来看,结算与违约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范畴。
结算重点在于工程款项的核算,而违约金则是针对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所采取的一种具有惩罚或补偿性质的措施。
只要在结算之前违约事实就已经存在,并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违约情形,守约方就有权利去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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