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讲,公安机关针对被拘留的人员,倘若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就得在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不过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进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需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超过 37 天依然未获批准逮捕,那就应当立刻释放被拘留的人;倘若还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与严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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