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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清算纠纷诉讼

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

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2、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3、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事务(由清算人执行)(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6、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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