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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抗辩权

附随义务的抗辩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7 04:23:47 已帮助2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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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抗辩权
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

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

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

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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