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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

在我国任何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无论它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它是境内的、港澳台的、还是外国的一律予以打击。

当然法律打击的资助行为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更加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资助行为。

这种资助一般多是物质性的资助。

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罪,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应规定。

资助对象也仅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

境内组织,既包括经过合法手续审批成立后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包括非法组织个人仅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由于背家罪、罪、武装罪和武装罪、国家政权罪,对于国家安全来说都是危险性最大的犯罪行为,所以刑法明确规定凡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家罪、罪、武装罪和武装罪、国家政权罪的行为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资助行为的决策人和实际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即多次资助或者资助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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