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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和自诉

“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从案件的结构不同来看:

告诉才处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势。

、、各年案件数分别为256起、542起、579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59%、39.36%、42.05%。

从这点来看,抓住侵占案,解决好侵占案件的追诉问题是解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键。

2、从裁判结果不同来看:

裁定比率远远高于判决。

统计中发现审判涉及裁定书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显示绝大多数“告诉才处理”案件终止于开庭审判之前。

全部裁定为关于审判程序的裁定,没有关于审判实体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诉、驳回、中(终)止、恢复审理。

3、从裁判主要理由不同来看:

和解被广泛接受,是撤诉的重要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条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

和解撤诉318例,占撤诉总数52.30%,占案件总数的23.09%,是撤诉的第一大理由,是仅次于缺乏罪证导致案件终结的第二大理由(见表2)。

二者累积百分比达60.64%,已过案件总数半数。

和解的原因有多种,但实践中证据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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