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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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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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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计算规则具体是什么样

周* 辽宁-阜新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8 07:41:32 403人阅读

量刑的计算规则具体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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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量刑起点,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里明确。
(二)确定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
(三)得出拟宣告刑,综合全案,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四)确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直接确定;有减轻情节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高于法定最高刑则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26-01-18 12: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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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量刑起点: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对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2.计算基准刑:考虑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
3.得出拟宣告刑:结合全案,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确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合理则直接确定;有减轻情节低于法定最低刑确定;高于法定最高刑则以最高刑为准。

2026-01-18 11:2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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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量刑计算有明确规则,先确定量刑起点,再确定基准刑,接着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得到拟宣告刑,最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宣告刑。
法律解析:
量刑计算是一个严谨且有规则的过程。首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这是量刑的基础。之后考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如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在量刑起点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接下来,综合全案,根据自首、立功、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得出拟宣告刑。这些量刑情节具有从宽或从重处罚的作用。最后,根据拟宣告刑与法定刑幅度的关系来确定宣告刑。若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直接确定;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若高于法定最高刑,则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了解这些量刑计算规则,能让大家对司法审判中的量刑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对量刑计算规则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8 11: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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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计算应遵循严格规则。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得出基准刑,接着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最后根据拟宣告刑与法定刑幅度的关系确定宣告刑。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人员需精准把握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保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确定准确。
-全面考量各种量刑情节,客观评估其对基准刑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法定刑幅度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宣告刑,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2026-01-18 10: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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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量刑计算第一步是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里确定量刑起点,这是量刑的基础起始点。
(2)接着,结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如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在量刑起点之上增加刑罚量,以此确定基准刑,使量刑更贴合具体犯罪情况。
(3)之后,综合全案,根据自首、立功、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得出拟宣告刑,这些情节体现了对犯罪行为不同程度的从宽或从重考量。
(4)最后,若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拟宣告刑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以法定最高刑作为宣告刑。

提醒:量刑计算复杂,不同案情量刑情节和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09:26:28 回复

1、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都可以。2、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3、账务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扩展资料:1、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2、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3、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4、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6、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7、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1、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2、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上述即为人身伤害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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