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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需要到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对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决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涉外仲裁执行。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2024-02-24 17:42:48 已帮助27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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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请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对于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法院也不得受理。这是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尊重。

授予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权。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其仲裁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双方当事人合意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权,就暗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尊重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纠纷的仲裁裁决。对此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

双方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后,确定了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其他的仲裁机构请求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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