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
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
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
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
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
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张志胜律师认为,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