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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再审情形

行政诉讼中再审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3-02 17:54:07 已帮助16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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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知,当被征收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这些情形时,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如果最高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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