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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5 08:56:08 已帮助20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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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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