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雇主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间雇主方三个月未按照事实上产生工作金额发放,在这月合同不满时突然说要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有关协议是一方提议终止必须提前一月书面形式告知,现在我想询问下这个该要怎样寻求司助,为自己争夺应有的权益

四川 - 凉山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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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雇主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间雇主方三个月未按照事实上产生工作金额发放,在这月合同不满时突然说要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有关协议是一方提议终止必须提前一月书面形式告知,现在我想询问下这个该要怎样寻求司助,为自己争夺应有的权益

劳动合同期满予以员工的经济赔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量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限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量;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按照当时有关限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丧命,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丧命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2019-01-11 15:3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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