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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争议法律顾问
地区:广东 - 深圳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人发生意外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述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该工人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花费由用人单位承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人发生意外伤害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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