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欠本人的债务若干,但在本人正式提前诉讼前,法院裁判只是由另一方夫妻二人的收入共有偿偿还务,并无对房屋做任何处置。我的问题是既然已裁判没收两方薪水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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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限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偿还务是肯定的。对于没有能力偿还或有本领而拒不偿还,《民法通则》对此作了上述原则性限定。实践中,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又有两种分别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如隶属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限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没有能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没有能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2018-10-20 03:2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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