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出3个月没还的做法。本罪侵犯的爱人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本,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经过中的个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公司、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公司、公司的财物,隶属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公司的资本,也应隶属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限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能够成为本罪的爱人。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通常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置,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能够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018-09-27 00:55:20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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