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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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怎样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

安徽 - 宣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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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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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状等材料移送人民;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调解未达成协议转入审判程序的,还应当注意调解员角色冲突与证据限制的问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或承认,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021-06-04 08:0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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